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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2 00:00:00 股吧网页版
永超新材: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2


证券代码:873808 证券简称:永超新材 主办券商:东北证券
上海永超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

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1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
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等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生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上海永超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永超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永超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依据董事会的相关决议,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等事项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如因委员辞职导致提名委员会委员人数低于规定人数时,在改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按规定履行委员职务。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研究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二)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三)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四)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九条 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经理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工作程序为:

(一)人力资源部负责提名委员会会议文件的准备工作,并按照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规定履行会议文件的内部审批程序;

(二)董事会办公室将会议材料提交提名委员会召集人审核,审核通过后及时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

(三)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报告、决议或提出的建议,应以书面形式呈报公司董事会。对需要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由提名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提案,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四)若超过半数的董事会成员对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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