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2
证券代码:873808 证券简称:永超新材 主办券商:东北证券
上海永超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1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
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等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上海永超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永超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防范对外投资风险,保障对外投资安全,提高对外投资效益,维护公司形象和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上海永超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本公司及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
“子公司”)对外进行的投资行为。
第三条 建立本制度旨在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本公司及子公司在组织资
源、资产、投资等经营运作过程进行风险控制,保障资金运营的安全性和收益性,
提高本公司的抗风险能力。
第四条 对外投资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必须遵循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
(二)必须符合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合理配置企业资源,促进资源要素优化组合,增强公司的竞争能力和主营业务发展的要求;
(三)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争取效益的最大化;
(四)取审慎态度,规模适度,量力而行,对实施过程进行相关的风险管理,兼顾风险和收益的平衡;
(五)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必要时咨询外部专家。
第五条 根据国家对投资行为管理的有关要求,投资项目需要报政府部门审
批的,应履行必要的报批手续,保证公司各项投资行为的合规合法性,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本公司及子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将一定
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土地使用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作价出资,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独资、合资或合作投资设立公司(企业);
(二)委托经营或理财;
(三)合作研究与开发项目;
(四)收购、增持其他企业的股权;
(五)购买流通股票、债券、基金、外汇、期货等金融产品;
(六)其他对外投资。
公司进行收购(含购买)、出售、置换实物资产或其他资产,承包,财产租赁等行为时比照投资行为进行管理。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及公司规章制度等权限与审批程序执行。
(一)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以下标准之一时,需经公司股东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
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50%以上,且超过1500万的;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成交额。已经按照本条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之外的其他交易时,应当对同一类别且与标的相关的交易,按照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的规定。已经按照本章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以下标准之一时,需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
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的 10%以上,且超过 3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三)对外投资……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