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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2 00:00:00 股吧网页版
永超新材: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2


公告编号:2025-063

证券代码:873808 证券简称:永超新材 主办券商:东北证券
上海永超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1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
订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的<股东会议事规则>等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上海永超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永超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的选举,保证公司所有股东充分行使权利,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永超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股东会选举董事时,应当充分反映中小股东意见。公司股东会在董事选举中可以根据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但下列情形

公告编号:2025-063

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一)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

(二)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及以上的上市
公司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

董事会应当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表明该次董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的选举。

第二章 实施细则

第四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应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拟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五条 董事会换届选举时,董事候选人数不得少于法定最低人数。因董事人数不足法定最低人数或董事人数不足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需要增补时,董事候选人数不得少于公司现有董事人数与法定最低人数或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的差额数。

第六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单独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名单不得与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名单有任何重复。

第七条 股东会就选举两名以上董事进行表决前,会议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或股东代理选举采取累积投票制,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制的规则及表决票的填写方法作出详尽的说明及解释。

第八条 表决时,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应当对候选人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相关表决权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条 选举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均单独适用累积投票制,即:

(一) 累积表决权分别计算:每一股份拥有的选举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的表决权分别与应选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人数相同。

公告编号:2025-063

(二)表决权分别集中行使:股东拥有的选举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的累积表决权仅可以在选举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的范围内集中使用,不能用于其他提案。

(三) 表决结果分别计算。

第十条 表决时,股东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股东代理人遵照授权委托书指示)将拥有的累积表决权集中或分散使用。

股东对若干候选人提案行使的表决票总数多于其累积表决票时,其表决无效,视为放弃表决权利。股东对若干候选人提案行使的表决票总数等于或少于其累积表决票时,其表决有效,累积表决票数与实际表决票数的差额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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