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2
证券代码:873808 证券简称:永超新材 主办券商:东北证券
上海永超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防范实际控制人、控股
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1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
订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的<股东会议事规则>等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上海永超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保障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建立防范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上海永超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及《上海永超新材料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本公司资金、资产安全负有法定义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公司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以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提供资金给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资金等占用情形。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支配、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制度所称控股股东是指:
(一)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
(二)持有股份的比例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三)在公司股东名册中持股数量最多的股东;
(四)中国证监会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具体情况根据《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中的规定来确定。
第六条 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控股子公司适用本制度,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 防范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的原则
第七条 公司与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公司不得以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预付投资款等方式将资金、资产和资源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八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
(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
(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三)委托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五)代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九条 公司与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进行决策和实施。公司与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时,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必须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协议和资金管理有关规定,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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