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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2 00:00:00 股吧网页版
永超新材: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2


证券代码:873808 证券简称:永超新材 主办券商:东北证券
上海永超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1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
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等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上海永超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上海永超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的资产安全,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永超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应于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
公司”)。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主体提供担保的,控股子公司按照其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达到《治理规则》规定的股东会审议标准的,应当在通过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自有资产或信誉为其他单位或个
人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事宜。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本制度。本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视同对外担保。具体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第四条 公司实施担保遵循平等、自愿、诚信、互利的原则,拒绝强令为他
人担保的行为。

第五条 公司对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提供担保。未
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也不得请外单位为其提供担保。

第六条 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一切对外担保行
为,须按程序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的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采用反担保等措施防范风险,要求被担保方以抵
押或质押形式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第八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
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六)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判断被担保人资产负债率时,应当以被担保人最近一年经审计财务报表或者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孰高为准。

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的担保金额,应当包括本次担保金额以及审议本次担保前 12 个月内尚未终止的担保合同所载明的金额。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但是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的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及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或其指定的第三人应当提供反担保,反担保的范围应当与公司提供担保的范围相当;公司应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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