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2
证券代码:873808 证券简称:永超新材 主办券商:东北证券
上海永超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和考核委员
会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1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
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等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生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上海永超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上海永超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下同)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永超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依据董事会的相关决议,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本工作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如因委员辞职导致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人数低于规定人数时,在改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按规定履行委员职务。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研究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二)研究和审查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三)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四)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方案,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文件的准备工作,按照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规定履行会议文件的内部审批程序,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主要包括: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经营绩效情况;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董事会办公室将会议材料提交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审核,审核通过后及时召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报告、决议或提出的建议,应以书面形式呈报公司董事会。对需要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提案,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审批程序。若超过半数的董事会成员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报告、决议存在异议的,应及时向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提出书面反馈意见,并将有关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就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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