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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2 00:00:00 股吧网页版
永超新材: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2


证券代码:873808 证券简称:永超新材 主办券商:东北证券
上海永超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

细则

(北交所上市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1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
订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的<股东会议事规则>等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自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生效实施,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上海永超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
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上海永超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上海永超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依据董事会的相关决议,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披露、监督及
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及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委员应当占审计委
员会成员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委员会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三分
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
工作;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如因委员辞职导致审计委员会委员人数低于规定人数时,在改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按规定履行委员职务。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审计部负责人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
任免。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五)监督公司的法规遵守情况;

(六)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
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
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三)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四)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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