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01
证券代码:873808 证券简称:永超新材 主办券商:东北证券
上海永超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
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6 年 3 月 31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制定<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及<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北交 所上市后适用)>的议案》。表决结果: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本议案 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上海永超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永超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加强信息披露监管,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永超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
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
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原则上应当与公司股票首次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时保持一致,在上市后拟增加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应当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
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守国家保密法律制度,履行保
密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
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1、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2、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损害公司、他人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
3、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内部管理程序
第九条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
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
第十条 公司相关部门、子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制度》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重大信息或其他应披露信息时,认为该等信息属于需要暂缓、豁免披露的,应当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办理审批表》,并附上相关事项资料、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后提交董事会秘书。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对相关信息是否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的
条件进行审核,如相关信息不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的,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如相关信息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对暂缓、豁免披露信息进行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审核批准后签字确认,相关登记审批材料交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归档保管。登记的内容一般包括: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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