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2-09-29
浙江台谊消防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台谊消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
理和使用,保障投资者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 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台谊消防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法律规定的公开及非公开等方
式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 资金。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
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做到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和规范。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间接占用、挪用公司募集资金,
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六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
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七条 公司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八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集中
管理,并将专户作为认购账户。募集资金的存放应坚持集中存放、便于监管的原则,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包括公司
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设置的募集资金专户)原则上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募集资金专户的设立和募集资金的存取由公司财务部办理。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认购结束后及时办理验资手续,验资报告应当由符合《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公司应当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的内容应当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的要求,并在股票发行备案材料中一并提交全国股转公司报备。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主办券商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协议。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条 公司在验资完成且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后可以使用募集
资金;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新增股票完成登记前不得使用募集资金:
(一)公司未在规定期限或者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最近一期定期报告;
(二)最近十二个月内,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被全国股转公司采取书面形式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因违法行为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等;
(三)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发行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
实行专款专用。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公司使用募
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
(二)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
(三)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四)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四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
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流动性好;
(三)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 12 个月。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
者用作其他用途。
第十五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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