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6-12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千禧龙纤特种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变更名单的合法合规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6 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的监管要求(试行)》(以下简称“《监管指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业务办理指南》(以下简称“《业务指南》”)等有关规定,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主办券商”)作为浙江千禧龙纤特种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873811,以下简称“千禧龙纤”或“公司”)的主办券商,对公司 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变更名单进行审核,现就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变更名单的合法合规性出具如下意见:
一、关于员工持股计划的对象范围是否合法合规的意见
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2022 年第一次职工代表大会及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授予的参与对象名单的议案》
《浙江千禧龙纤特种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第三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规定如下:
“第四条 员工持股计划参与对象的法律依据
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和《监管指引第 6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而确定,公司不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员工持股计划,参与对象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盈亏自负,风险自担。
第五条 员工持股计划参与对象的确定标准
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为已与公司或控股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包括董事(不包含独立董事)、监事、管理层人员及员工;
2、参与对象要有一定的经济基础,能通过自身合法薪酬和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取得参与计划所必须的资金来源;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成为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
(1)最近 12 个月内被全国股转公司公开谴责或宣布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公司法》第 146 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
(6)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持有人存续期内权益的处置”规定如下:
“……
2)中性退出中性退出的情形包括:
①持有人与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②持有人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后不再续签;
锁定期内,员工若触发中性退出情形,该持有人应在上述事项发生之日起20 日内将其持有的全部本计划份额转让给持有人代表或其指定的具备本员工持股计划参与资格且同意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司员工(包括已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
转让价格=持有人需转让的计划份额对应初始成本+持有份额期间按照初始成本以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可得利息-已分配的股息红利及其他各项收益。
……”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为已与挂牌公司或挂牌公司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包括董事(不包含独立董事)、监事、管理层人员及员工。所有参与对象必须在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有效期内,与挂牌公司或挂牌公司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
2024 年 5 月 24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公司 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授予的参与对象变更名单的议案》,公司员工持股平台参与对象胡雅欣、王辰、王铁成因个人原因离职,根据《浙江千禧龙纤特种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胡雅欣、王辰、王铁成将其所持全部份额转让给员工持股平台龙纤合伙之普通合伙人暨执行事务合伙人徐春华。
上述转让系因持有人个人原因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而参与资格丧失,其持有份额转让给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符合《浙江千禧龙纤特种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综上,经核查,主办券商认为: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对象范围符合《监管指引》《业务指南》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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