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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06 15:34:41 股吧网页版
千禧龙纤: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千禧龙纤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1-0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千禧龙纤特种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目录

声明事项 ......4
释 义......6
正 文......9
第一部分 第一次反馈更新 ......9

问题 4、公司治理规范性及内控有效性 ......9

问题 5、生产经营合规性 ......52

问题 12、募投项目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70

问题 13、其他问题......104
第二部分 对发行人补充期间事项的核查......120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120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120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120

四、发行人的设立......125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126

六、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128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128

八、发行人的业务......128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130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138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145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149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149

十四、发行人新增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情况 ......149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152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154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163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168

十九、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170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170

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171

二十二、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172

二十三、结论意见......17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千禧龙纤特种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致:浙江千禧龙纤特种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千禧龙纤特种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千禧龙纤”或“发行人”)的委托,并根据申请人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作为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工作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于 2023 年 11 月 17 日就本次发行上
市所涉有关事宜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千禧龙纤特种纤维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于 2023 年 12 月 22 日出具的《关于浙江千禧龙纤特
种纤维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

(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的要求,本所于 2024 年 2 月 1 日就《审核问
询函》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核查并出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千禧龙纤特种纤维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本所律师就《审核问询函》反馈更新情况及发行人 2023 年 7 月至 2024 年
6 月财务数据等内容更新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出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千禧龙纤特种纤维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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