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11-0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千禧龙纤特种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目录
声明事项...... 4
释 义...... 6
正 文...... 9
问题 6、募投项目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9
问题 7、其他问题......3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千禧龙纤特种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致:浙江千禧龙纤特种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千禧龙纤特种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千禧龙纤”或“发行人”)的委托,并根据申请人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作为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工作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于 2023 年 11 月 17 日就本次发行上
市所涉有关事宜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千禧龙纤特种纤维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于 2023 年 12 月 22 日出具的《关于浙江千禧龙纤特
种纤维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
(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的要求,本所于 2024 年 2 月 1 日就《审核问
询函》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核查并出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千禧龙纤特种纤维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
券交易所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本所律师就《审核问询函》反馈更新情况及发行人 2023 年 7 月-2024 年 6
月财务数据等内容更新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千禧龙纤特种纤维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浙江千禧龙纤特种纤维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二)》”)的要求,本所律师就《审核问询函(二)》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核查并出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千禧龙纤特种纤维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锦天城在《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的基础上,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所使用的释义仍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声明事项
一、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编报规则 12 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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