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9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千禧龙纤特种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上锦杭 2025 法意第 40506-1 号
致:浙江千禧龙纤特种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千禧龙纤特种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千禧龙纤特种纤维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1、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公司于 2025 年 2
月 24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http://www.neeq.com.cn)上刊登了《浙
江千禧龙纤特种纤维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议题、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相关事项。
2、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方式召开,召开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19 日 14:00,召开地点为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科创路 366 号公司会议室。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现场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6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85,409,9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99.99%。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1、根据《浙江千禧龙纤特种纤维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审议《关于公司 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审议《关于公司 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审议《关于批准报出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的议案》;
(4) 审议《关于确认公司 2024 年年度审计报告的议案》;
(5) 审议《关于公司 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6)审议《关于公司 2025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7) 审议《关于预计公司 202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8)审议《关于 2025 年度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9)审议《关于公司及子公司 2025 年度向银行申请融资总额度及相关担保事项的议案》;
(10)审议《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5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11)审议《关于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议案》;
(12)审议《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13)审议《关于独立董事 2024 年度述职报告的议案》。
2、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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