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5
证券代码:873813 证券简称:大洋泊车 主办券商:华福证券
大洋泊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于 2025 年 8 月 22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大洋泊车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大洋泊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
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指引第 2号—独立董事》(以下简称“《独立董事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大洋泊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
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四条 本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 5 家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
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外,独立董事每年应保证不少于 10 日的时间,对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现场调查。独立董事应在股东会年度会议上提交述职报告并进行披露。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 1/3 以上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 1 名会计
专业人士。本条所称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会计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第六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职责的情形,由
此造成本公司独立董事不符合本制度要求的人数时,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全国股转公司的要求,参加其组织的培训。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与条件
第八条 独立董事及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条件和要求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 独立董事及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根据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备法律法规所要求的担任独立董事所必须具备的独立性,即独立董事必须在人格、经济利益、产生程序、行权等方面独立,不受控股股东和公司管理层的限制;
(三)具备挂牌公司运作相关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
(四)具有 5 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职业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 5 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及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企业(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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