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5
证券代码:873813 证券简称:大洋泊车 主办券商:华福证券
大洋泊车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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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于 2025 年 8 月 22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无
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大洋泊车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大洋泊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子
公司的管理,确保子公司规范、高效、有序的运作,提高公司整体运作效率和抗风险能力,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大洋泊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由公司实际控制的、具有独立法人主体
资格的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其中:
(一)全资子公司是指公司投资且在该子公司中持股比例为 100%的公司;
(二)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与其他主体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股 50%以上,或公司的持股比例虽未达到 50%但能够决定其董事会过半数成员的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其他公司不实际控制的参股公司,根据公司与该参股公司其他股东签署的相关协议以及该参股公司章程的约定等行使权利。
第三条 子公司在公司总体方针目标框架下,独立经营和自主管理,合法有
效地运作企业法人财产。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规范运作要求,对子公司进行管理。
第四条 公司应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子公司的组
织、资源、资产、投资和运作进行风险控制,提高子公司整体运作效率和抗风险能力。
第五条 子公司应遵循本制度规定,结合公司自身内部控制制度,根据自身
经营特点和环境条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以保证本制度的贯彻和执行。
第六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应依照本制度及相关内控制度,及时、有效地对子
公司做好管理、指导、监督等工作。公司委派至子公司担任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员,对本制度的有效执行负责。
第二章 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及其职责
第七条 公司应按出资比例向控股子公司推荐或委派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等。对于全资子公司,由公司委派董事和股东代表监事。子公司应当依据《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身特点,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管理制度。
第八条 公司推荐、委派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公司董事长提名子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二)公司委派或推荐的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经提交子公司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子公司由执行董事批准)及/或股东会(子公司性质为股份公司的,由股东会批准)审议后,按子公司章程规定产生。
(三)公司委派或推荐的子公司董事、监事代表公司在子公司章程授权范围
内行使董事、监事职权,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对公司董事会负责,确保公司合法权益的实现。
(四)公司推荐的子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候选人,经子公司董事会审批后聘任,在子公司章程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权,对其董事会负责。
(五)由公司委派或推荐的董事应占子公司董事会成员的 1/2 以上;由公司委派或推荐的监事人数,应占子公司监事中的股东代表监事的 1/2 以上。
(六)全资子公司不设董事会的,执行董事由公司委派或推荐的人选担任;控股子公司设董事会的,董事长应由公司委派或推荐的人选担任。
(七)控股子公司不设监事会而只设 1-2 名监事的,由公司与该控股子公司的其他股东商议推荐监事人选并由该子公司的股东会选举产生;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而只设 1-2 名监事的,由公司委派监事。
(八)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按子公司章程执行。公司可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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