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5
证券代码:873813 证券简称:大洋泊车 主办券商:华福证券
大洋泊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于 2025 年 8 月 22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无
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大洋泊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洋泊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职责和程序,促使董事会秘书更好地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指引第 1 号—董事会秘书》(以下简称“《董事会秘书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大洋泊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1 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
和董事会负责。公司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可以委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四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方面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向主办券商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报告。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均应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解聘及任职资格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的,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其任职资格为: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1、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或《公司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规定情形之一的;
2、最近 3 年受到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3、最近 3 年受到过全国股转公司公开谴责或 3 次以上通报批评;
4、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5、公司现任监事;
6、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7、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8、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转公司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应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 3 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 1 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
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及时公告,同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在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证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发布公
告,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公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秘书符合本指引任职资格的说明;
(二)董事会秘书学历和工作履历说明;
(三)董事会秘书违法违规的记录(如有);
(四)董事会秘书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挂牌公司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发布公告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
挂牌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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