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1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
《青岛旭域土工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目录
目录......1
释义......2
一、 本次收购人的主体资格......6
二、 本次收购的批准与授权......10
三、 本次收购的基本情况......11
四、 本次收购的目的及后续计划......17
五、 本次收购对旭域股份的影响......20
六、 收购人前六个月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况......20
七、 收购方做出的公开承诺及约束措施......20
八、 本次收购的信息披露......23
九、 参与本次收购的中介机构......24
十、 结论......24
释义
下列词语除非文义另有说明或上下文表明并不适用,在本法律意见中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海泰科、上市公司、收购人 指 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股票代码:301022
交易对方 指 北京东方旭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杨宝和等 88 名
交易对方
公众公司、标的公司、旭域 指 青岛旭域土工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全国股转系统挂
股份 牌公司,证券代码:873815
交易标的、标的资产 指 青岛旭域土工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98.21%的股份
本次交易、本次收购、本次 海泰科向交易对方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旭域
重组 指 股份 98.21%股份,同时向不超过 35 名特定投资者
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自评估基准日(不含当日)起至标的资产交割日(含
过渡期 指 当日)
的期间
指交易各方完成交割之当日,该日期由交易各方于
交割日/交割完成日 指 本次重组交易事项获得中国证监会注册之后另行
协商确定
《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旭域土
《购买资产框架协议》 指 工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之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
购买资产框架协议》
北京东方旭域 指 北京东方旭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标的公司控股股
东,本次交易对方之一
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 指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旭域土工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的法律意见
收购报告书 指 《青岛旭域土工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第5号准则
《第 5 号准则》 指 ——权益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要约收购报告
书》
《收购管理办法》 指 《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全国股转公司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全国股转系统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A 股股票、A 股 指 在中国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以人民币认购和进
行交易的普通股股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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