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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1-26 17:37:01 股吧网页版
捷先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1-26


公告编号:2026-011

证券代码:873816 证券简称:捷先科技 主办券商:光大证券

深圳市捷先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作为深圳市捷先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我们依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指引第2号——独立董事》《深 圳市捷先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 会议相关议案及事项进行认真审查后,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长及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议案内容,我们认为,公司选举第四届董事会董事长是为了保证董事会正常工作需要,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被选举的董事长不是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符合公司新任董事长的任职资格,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决策程序及内容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二、《关于聘任陈尔烽先生为公司副经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议案内容,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副经理聘任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经资格审查,陈尔烽先生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属于联合惩戒对象,结合其个人履历、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等情况,我们认为陈尔烽先生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和条件,未发现其存在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公告编号:2026-011

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三、《关于聘任黄维宇女士为公司副经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议案内容,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副经理聘任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经资格审查,黄维宇女士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属于联合惩戒对象,结合其个人履历、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等情况,我们认为黄维宇女士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和条件,未发现其存在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四、《关于聘任何盈盈女士为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议案内容,我们认为,本次拟聘任的财务负责人,具备《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任职资格,拥有扎实的财务专业知识、 丰富的财务管控及企业财务管理经验,熟悉国家财经税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具备履行财务负责人职责所需的专业能力与风险把控能力,不存在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 情形;本次聘任的提名及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一致同意该议 案。

深圳市捷先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莫尚云、李红卫

2026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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