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05
浙江多联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省台州市农资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之
法律意见书
中国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闻学路 185-1 号
景龙中心办公楼 701 室(318000)
二〇二六年三月
浙江多联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省台州市农资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
法律意见书
致:台州市社会事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多联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台州市社会事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收购人”)委托,担任收购人本次收购浙江省台州市农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众公司”)股份(以下简称“本次收购”)事项中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要约收购报告书》(以下简称“《第 5 号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收购人为本次收购而编制的《浙江省台州市农资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以下简称“《收购报告书》”),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和假设:
1. 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是基于收购人已书面承诺收购人编制的收购报告
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为前提。本所已得到收购人如下保证:收购人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和作出的陈述是完整、真实、准确和有效的;签署文件的主体均具有签署文件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所提供文件中的所有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任何已签署的文件均获得相关当事方有效授权;文件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一切足以影响收购报告书的事实描述、结论情形及其相关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律师对收购人提供的与本次收购有关
的法律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和验证。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收购人或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的证明、说明文件或政府部门官方网站的检索信息,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4. 本所律师依据中国境内现行有效的或者收购人的行为、有关事实发生或
存在时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
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及中国台湾地区法律法规,下同),并基于本所律师对该等规定的理解而发表法律意见。
5.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收购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验资及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和境外法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资产评估、会计审计、投资决策、境外法律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收购人的说明予以引述(如有),且并不意味着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所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该等内容本所及本所律师不具备核查和作出判断的适当资格。
6.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收购的必要法律文件之一,随同其他
申报材料一起上报或披露,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 本所同意收购人在其为本次收购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自行引用或按照全
国股转公司的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8.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收购人为本次收购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
目 录
一、 收购人的主体资格...... 3
二、 本次收购的主要内容......13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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