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7
证券代码:873821 证券简称:先声祥瑞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北京先声祥瑞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0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先声祥瑞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先声祥瑞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公司财务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北京先声祥瑞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
额之和。
第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比照本制度执行。
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出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公司持有股权比例超过 50%的子公司和公司持有股权比例虽未超过 50%,但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公司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公司为他人担保,公司对强令为他人担保的行为应当拒绝。
第六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必须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条件
第七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较强偿债能力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与公司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四)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虽不符合上述第七条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
作关系的被担保人,担保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依据《公司章
程》的规定权限审议通过后,可以为其提供担保。
第三章 对外担保履行的程序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会表决前,应当掌握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第九条 对担保对象审查的责任单位是公司的财务部门,经办人应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申请担保人的经营及财务状况、项目情况、信用情况及行业前景进行调查和核实,并形成书面意见,该意见经财务负责人审批之后,
第十条 申请担保人应向公司提供的基本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如有)、企业资信情况、银行借款及借款担保等情况;
(二)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三)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当期财务报表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与担保有关的主合同的原件、复印件及与主合同相关的资料;
(五)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用途;
(六)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还款能力分析;
(七)反担保方案、反担保提供方具有实际承担能力的证明,以资产进行反担保的,还应提供相应的权属证书;
(八)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九)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将前述所形成的材料及意见一并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对外担保议案前充分调查被担保方的经营和资信情况,认真审议分析申请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运营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审慎依法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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