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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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股转公司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4〕 272 号
关于给予苏州市富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责任主体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苏州市富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尔达) , 注
册地址: 江苏省苏州市太仓市双凤镇温州工业园。
朱力克, 富尔达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 董事长、 总经理、
时任信息披露负责人。
龚加兵, 富尔达财务负责人。
经查明, 富尔达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2024 年 3 月 18 日至 4 月 25 日期间, 公司实际控制人朱力- 2 -
克从公司拆借资金, 构成资金占用违规, 占用资金日最高余额
6,310 万元,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42.38%。 截至目
前, 占用资金已全部归还。
2024 年 8 月 28 日, 公司补发资金占用相关公告。
挂牌公司富尔达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占用公司资金,
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 (以
下简称《公司治理规则》 ) 第九十三条的规定; 未及时披露占
用资金的情况, 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
信息披露规则》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 ) 第三条、 第五
十六条的规定, 构成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违规。
朱力克作为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 占用挂牌公司资
金的行为, 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
行) 》 (以下简称《业务规则》 ) 第 4.1.4 条和《公司治理规则》
第七十二条的规定, 构成资金占用违规。 同时, 朱力克作为公
司董事长、 总经理、 时任信息披露负责人, 全面负责公司的经
营管理, 其未能忠实、 勤勉地履行职责, 违反了《公司治理规
则》 第五条、 第五十五条, 《信息披露规则》 第三条的规定,
对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负有责任。
公司财务负责人龚加兵参与了占用资金的划拨审批, 未能
忠实、 勤勉地履行职责, 违反了《业务规则》 第 1.4 条, 《公司
治理规则》 第五条、 第五十五条、 第六十三条的规定。- 3 -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 经全国股转公司纪律处分委员
会审议通过, 根据《业务规则》 第 6.2 条、 第 6.3 条以及《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 第
三十七条的规定, 我司作出如下决定:
给予富尔达、 朱力克、 龚加兵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 并记
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富尔达应当自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
在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
2024 年 1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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