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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26 19:50:20 股吧网页版
关于给予苏州市富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纪律处分的决定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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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股转公司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4〕 272 号
关于给予苏州市富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责任主体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苏州市富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尔达) , 注
册地址: 江苏省苏州市太仓市双凤镇温州工业园。
朱力克, 富尔达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 董事长、 总经理、
时任信息披露负责人。
龚加兵, 富尔达财务负责人。
经查明, 富尔达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2024 年 3 月 18 日至 4 月 25 日期间, 公司实际控制人朱力- 2 -
克从公司拆借资金, 构成资金占用违规, 占用资金日最高余额
6,310 万元,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42.38%。 截至目
前, 占用资金已全部归还。
2024 年 8 月 28 日, 公司补发资金占用相关公告。
挂牌公司富尔达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占用公司资金,
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 (以
下简称《公司治理规则》 ) 第九十三条的规定; 未及时披露占
用资金的情况, 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
信息披露规则》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 ) 第三条、 第五
十六条的规定, 构成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违规。
朱力克作为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 占用挂牌公司资
金的行为, 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
行) 》 (以下简称《业务规则》 ) 第 4.1.4 条和《公司治理规则》
第七十二条的规定, 构成资金占用违规。 同时, 朱力克作为公
司董事长、 总经理、 时任信息披露负责人, 全面负责公司的经
营管理, 其未能忠实、 勤勉地履行职责, 违反了《公司治理规
则》 第五条、 第五十五条, 《信息披露规则》 第三条的规定,
对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负有责任。
公司财务负责人龚加兵参与了占用资金的划拨审批, 未能
忠实、 勤勉地履行职责, 违反了《业务规则》 第 1.4 条, 《公司
治理规则》 第五条、 第五十五条、 第六十三条的规定。- 3 -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 经全国股转公司纪律处分委员
会审议通过, 根据《业务规则》 第 6.2 条、 第 6.3 条以及《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 第
三十七条的规定, 我司作出如下决定:
给予富尔达、 朱力克、 龚加兵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 并记
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富尔达应当自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
在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
2024 年 1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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