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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27 15:34:11 股吧网页版
富尔达: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27


证券代码:873822 证券简称:富尔达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苏州市富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27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
审议通过本制度,本制度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苏州市富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关联交易,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保证 公司关联交易决策行为的公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修 订)(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 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苏州市富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下称 “本制度”)。
第二条 在本制度中,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或称 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
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三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 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 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 由本制度第四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 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六)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 本制度第二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 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 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六) 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 提供财务资助;
(四) 提供担保;

(五)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 赠予或者受赠资产;
(八) 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 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四)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五)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六)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可能会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六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七条 公司严禁以下行为:
(一)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等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二)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三)任何形式的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公司应当建立有效的防止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内部控制机制,并持续监督其运行有效性。
第八条 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方以垄断采购或者销售渠道等方式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利益。关联交易应当具有商业实质,价格应当公允,必须不偏离市场独立的第三方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等交易条件。公司及其关联方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输送利益或者调节利润,不得以任何方式隐瞒关联关系。第二章 关联交易的报告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情况及时告知公司。公司应当建立并及时更新关联方名单,确保关联方名单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条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有利害关系的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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