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7
证券代码:873822 证券简称:富尔达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苏州市富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27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
审议通过本制度,本制度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苏州市富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苏州市富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对外投资的管理,规范公司对外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规避投资所 带来的风险,合理、有效的使用资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修订)(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 司治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苏州市富尔达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公司制度的有关规定,特制订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 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
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第四条 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等。
第五条 长期投资主要指:公司投出的超过一年的,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短期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一) 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二) 公司出(合)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三) 参股其他境内、境外独立法人实体;
(四) 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第六条 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合理配置企业资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第七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第九条 公司进行本制度规定的对外投资事项的,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
第十条 公司进行本制度规定的对外投资事项应当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董事会、股东会不得将审批权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 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的。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及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另有规定或者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以外,可免于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对以下权限范围内的对外投资进行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但低于 50%;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的 10%以上但低于 50%,且超过 300 万 的。
未达到本制度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标准的对外投资,由公司总经理审议批准。总经理作出决定后,应及时向董事会和董事长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如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应按照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履行审批程序。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同一类别且与标的相关的对外投资,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已按照本规定履行相关审议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对外投资事项时,如该事项与某位董事或股东存在关联关系,该关联董事或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第十四条 对于公司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的,投资流通股票、期货、期权、外汇及投资基金等金融衍生工具或者进行其他形式的风险投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五条 公司对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