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7
证券代码:873822 证券简称:富尔达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苏州市富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27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
审议通过本制度,本制度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苏州市富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苏州市富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股东会(以下简称“股东会”)的职责权限保证公司股东会规范运作维护股东 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平等有效地行使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023 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股东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为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公 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农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 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一条 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二条 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三条 规定的财务资助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八) 审议批准公司申请上市、终止上市事项;
(十九)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北京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条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的;
(三)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
(四)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的交易。
本条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以及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及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另有规定或者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以外可免于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第五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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