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7
证券代码:873822 证券简称:富尔达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苏州市富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27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
审议通过本制度,本制度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苏州市富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公司的银行信用和担保管
理,规避和降低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修订) (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 则》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苏州市富尔达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 制定本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适用本制度。公司对外担保 实行统一管理,必须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 批准,任何人不得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
文件。
第三条应当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除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外,还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关联董事必须回避表决。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四条除本制度第三条规定须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之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第五条公司在各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申请贷款,一般应以公司信用作保证。重合同,讲信用,维护公司形象。需他人提供担保的,应慎重选择担保人,并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公司任何个人均无权擅自批准对外担保。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在提交股东会表决前),应当掌握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批准,任何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
工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署对外担保合同或提供其他形式的担保函件。担保合同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并明确约定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金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担保的方式;
(四)担保的范围;
(五)担保的期间;
(六)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七)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它事项。
签订担保合同时,签订人必须对担保合同有关内容进行审查,对于明显不利于公司利益的条款或可能存在无法预料的风险条款,应当要求对方删除或更改。
第七条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对外担保合同。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会表决前,经办部门应当掌握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审查资料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三)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与借款有关的主合同及与主合同有关的资料复印件;
(五)申请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和相关资料;
(六)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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