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7
公告编号:2025-046
证券代码:873822 证券简称:富尔达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苏州市富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27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
审议通过本制度,本制度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苏州市富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苏州市富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其他承诺人等(以 下简称“承诺相关方”)的承诺管理,规范承诺相关方履行承诺行为,切实保 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修订) (以下简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 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 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苏州市富尔达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承诺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就重要事项向公众或者监管
公告编号:2025-046
部门所作的保证和相关解决措施。
第二章 承诺管理
第三条 承诺相关方在公司申请挂牌、股票发行、再融资、并购重组
等过程中作出的解决同业竞争、资产注入、股权激励、盈利预测补偿条款、股票限售、解决产权瑕疵等各项承诺事项,必须有明确的履约期限。
第四条 承诺相关方在做出承诺前应分析论证承诺事项的可实现性,
不得承诺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承诺相关方应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批,并明确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第五条 公司应对承诺事项的具体内容、履约方式及时间、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对策、不能履约时的制约措施等方面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
第六条 公开承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承诺的具体事项;
(二) 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防范对策、不能履约时的责任;
(三) 履约担保安排,包括担保方、担保方资质、担保方式、担保协议(函)主要条款、担保责任等(如有);
(四) 违约责任和声明;
(五)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其他内容。
承诺事项应当有明确的履约时限不得使用“ 尽快”、“ 时机成熟” 等模糊
性词语;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时限。
第七条 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承诺人作出公开承诺事项的应当同时提出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并披露。
第八条 公司在收购中,收购人做出公开承诺事项的应同时提出所承诺
事项未能履行时的约束措施,并公开披露。在收购人公告被收购公司收购报告书至收购完成后 12 个月内,财务顾问应当持续督导收购人切实履行承诺或者相关约定。收购人收购公司成为新的实际控制人时,如原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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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承诺的相关事项未履行完毕,相关承诺义务应予以履行或由收购人予以承接相关事项应在收购报告书中明确披露。
第九条 承诺人做出承诺后,应当诚实守信,严格按照承诺内容履行承诺,不得无故变更承诺内容或者不履行承诺。当承诺履行条件即将达到或者己经达到时,承诺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履行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 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公司及承诺人应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批,并明确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第十一条 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承诺相关方应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相关信息。
除前款所述客观原因外,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公司权益的,承诺相关方应充分披露原因,并向公司或其他股东提出用新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
本条第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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