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1
证券代码:873827 证券简称:岷山环能 主办券商:德邦证券
岷山环能高科股份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岷山环能高科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11 日召开第
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本制度,表决结果为: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制度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岷山环能高科股份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投资者利益,规范岷山环能高科股份公司(“公司”)的对
外担保行为,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确保公司的资产安全,促进公司健康稳 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全国中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2 号——提供担保》(以下简称 “《监管指引第 2 号》”)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岷山环能高科股 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以自有资产或信
誉为他人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事宜。具体种类包括但不
限于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第三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包括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适用本
制度。
第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在《公
司章程》中明确股东会、董事会关于为他人提供担保事项的审批权限,以及违反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责任追究机制,并严格执行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审议程序。
第五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合理评估风险,谨慎判断被担保人的
履约能力,切实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未经公司董
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七条 公司财务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审核及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审
核所有被担保人提交的担保申请以及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与持续风险控制;董事会为公司对外担保合规性复核及相关信息披露的负责部门,负责公司对外担保的合规性复核,组织实施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审批程序以及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公司为关联方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
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第二章 担保的审查与控制
第一节 担保对象
第九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法人资格的法人提供担保,不得为任何非法人单
位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由公司提供担保的法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 因公司业务需要与公司有相互担保关系单位或与公司有现实或潜
在的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二) 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和良好的资信状况。
第十条 虽不符合前条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
作关系的被担保人,担保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可以提供担保。
第二节 担保的审查和批准
第十一条 公司在决定提供担保前,应当掌握申请担保单位的资信状况。
公司财务部负责对申请担保单位的资信状况进行调查评估,对该担保事项的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和论证。公司财务部应要求申请担保单位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资料进行审查、分析:
(一) 申请担保单位基本资料(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
经营范围,与公司的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
(二) 债权人的名称;
(三) 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
(四) 申请担保项目的合法性,与本担保有关的主要合同的复印件;
(五) 申请担保单位反担保和第三方担保的不动产、动产和权利的相关资
料(如有);
(六) 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二条 当有担保申请事项发生时,公司财务部应根据申请担保单位提
供的资料进行调查、分析,确认资料的真实性,由财务总监报总经理审核同意后,由总经理提出议案,交由董事会秘书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十三条 董事会或股东会根据有关资料,认真审查、表决申请担保人的
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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