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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11 00:00:00 股吧网页版
岷山环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11


证券代码:873827 证券简称:岷山环能 主办券商:德邦证券
岷山环能高科股份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岷山环能高科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11 日召开第二
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本制度,表决结果为: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制度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岷山环能高科股份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岷山环能高科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工作,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依据《岷山环能高科股份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三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忠实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再行披露。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网站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

第五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信息披露规则和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信息披露规则和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或通过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向主办券商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咨询。

第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内容和格式要求,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而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及时地报送及披露信息。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和澄清公告等。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其应列席董事会和股东会。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八条 公司应当公开披露的信息内容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可以包括季度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公司在披露上述文件前,应当依据《公司章程》履行内部程序。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九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披露季度报告的,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披露季度报告的,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第十条 公司应当与全国股转公司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并按照全国股转公司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根据全国股转公司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说明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董事会已经审议通过的, 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及时向主办券商送达下列文件:

(一) 定期报告全文;

(二) 审计报告(如适用);

(三) 董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意见;

(五) 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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