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4-03-13 19:13:21 股吧网页版
奥智股份: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公告日期:2024-03-13


证券代码:873830 证券简称:奥智股份 主办券商:天风证券
常州奥智高分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4 年 3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制度的议案》,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该议案尚需提请公司 2024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常州奥智高分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常州奥智高分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 管指引第 1 号——独立董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常州奥智高分子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本公司整体利益。

第四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依法履行董事义务,充分了解公司经营运作情况和董事会议题内容,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尤其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当按年度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第六条 除本公司外,独立董事最多在其他两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独立董事不得在公司兼任除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外的其他职务。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七条 独立董事及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
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有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八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法律法规和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独立董事任职条件和要求的相关规定:

(一)符合《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