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3-13
公告编号: 2024-090
证券代码: 873830 证券简称: 奥智股份 主办券商: 天风证券
常州奥智高分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常州奥智高分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智股份”或“公司”) 控
股股东广东聚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石化学”) 与公司股东吴恺、
陈新艳于 2024 年 3 月 12 日在常州市签订了《一致行动协议》;
为保证公司股权的稳定性, 2024 年 3 月 12 日股东吴恺、陈新艳出具了
《关于不谋求控制地位的承诺函》;
现将上述文件签订事项进行公告如下:
一、 协议签署各方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公司控股股东广东聚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直接持有
公司股份 80,325,000 股,持股比例为 51%;股东吴恺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39,375,000 股,持股比例为 25%;股东陈新艳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29,925,000 股,
持股比例为 19%;其中股东陈新艳与吴恺为母子关系。
二、一致行动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广东聚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吴恺
丙方:陈新艳
鉴于:
1.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持有常州奥智高分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
称“公司”) 51%的股份,为公司的控股股东;乙方持有公司 25%的股份;丙方
公告编号: 2024-090
直接持有公司 19%的股份,通过安吉娇罗企业管理咨询工作室持有公司 5%的
股份,丙方陈新艳女士为乙方吴恺先生的母亲,均为公司股东。
2. 为提高经营决策的效率, 保证公司长期稳定的发展,各方同意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拟在公司的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中采
取“一致行动”。
为此,经友好协商, 各方就公司的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中采取一致行动
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甲方承诺,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所做出的与本公司经营发展有关的
重大决策,均以维护公司和协议各方共同利益为准则。
第二条 各方将保证在决定公司所有经营管理重要事项时采取一致行动,共
同行使股东权利,特别是在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中行使召集权、提案权、 表
决权时采取相同的意思表示。 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共同提案;
(二) 共同投票表决决定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共同投票表决决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
(四) 共同投票表决决定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 共同投票表决决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债券的方
案;
(六) 共同投票表决决定公司停产、终止、分立、合并或解散;
(七) 共同投票表决决定公司对外投资、并购、转让、以及公司资产出借、
借入方案或计划;
(八) 共同投票表决修改《公司章程》;
(九) 共同选举公司董事、监事,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 共同投票表决聘任或者解聘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并根据总经理的
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一) 共同行使在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中的其他职权。
第三条 一致行动的特别约定
(一)各方同意,在任何一方拟就有关本公司经营发展的重要事项向股东
公告编号: 2024-090
大会和董事会提出议案之前,或在行使股东大会、董事会相关表决事项表决权
之前,一致行动人之间先对相关议案或表决事项进行协调,出现意见不一致时,
以甲方的意向为准进行表决。
(二)甲方承诺,不滥用决策权损害乙方、丙方合法利益。
(三)各方承诺,如某一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将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全部
或部分股权对外转让,则该等转让需以受让方同意承继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并代
替出让方重新签署本协议作为对外股权转让的生效条件之一。
(四) 为避免歧义,若一方未被指派为公司的董事或者未委派人员担任公
司董事,则其不承担在公司董事会会议中采取一致行动的义务。
(五) 在董事会表决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章程等之规定,甲方委派
的董事需要回避表决的,乙方、丙方(作为董事)须回避表决,反之亦然。
(六) 在股东大会表决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章程等之规定,甲方需
要回避表决的,乙方、丙方作为一致行动人亦须回避表决,反之亦然。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各方严守保密义务,对本协议内容均不擅自泄露给任何第三方,如
因泄露本协议对其他方造成损失的,由泄露方承担赔偿责任。
(二)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规定的,应承担因此……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