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07
证券代码:873830 证券简称:奥智股份 主办券商:天风证券
常州奥智高分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修订原有条款 √新增条款√删除条款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具体内容如下:
(一)修订条款对照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
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 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监、董事会秘书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
董事会秘书。 员。公司财务总监即为《公司法》所指
财务负责人。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第十九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 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 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资助。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
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
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
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
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
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
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增加资本: 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
家有权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 家有权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第二十三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认可的方式进行。
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以内不得转 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
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上述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的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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