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6-28
公告编号:2024-023
证券代码:873831 证券简称:迪尔生物 主办券商:招商证券
珠海迪尔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传票的日期:2024 年 5 月 9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4 年 5 月 9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珠海迪尔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迪尔生物、被告、反
诉原告)于 2024 年 6 月 27 日收到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的《民事判
决书》(2024)粤 04 民终 1992 号,对原告(反诉被告)珠海市川城建筑工程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川城公司、原告、反诉被告)诉被告(反诉原告)建设工 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做出终审判决。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珠海市川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宗正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公告编号:2024-023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珠海迪尔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华青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川城公司以公司未能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及工程停 工造成其损失为由,向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向其支付包
括剩余工程款、停工损失及违约金等合计 2,000.27 万元。2022 年 6 月 10 日,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向公司下发了开庭《传票》,通知迪尔生物参加该案诉 讼。迪尔生物以川城公司迟延竣工构成违约对川城公司提起反诉,要求川城公 司向迪尔生物支付工程工期延期所造成的损失及违约金合计 1,978.91 万元,案
号(2022)粤 0404 民初 2470 号,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于 2022 年 8 月 26 日
作出《民事裁定书》(2022)粤 0404 民初 2470 号之二,移送本案至珠海市香
洲区人民法院。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于 2022 年 10 月 11 日立案,案号(2022)
粤 0402 民初 20376 号,2023 年 12 月 4 日,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作出《民
事判决书》(2022)粤 0402 民初 20376 号,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
判决。川城公司与迪尔生物均不服一审判决,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
起上诉,2024 年 5 月 9 日公司收到开庭《传票》,通知公司参加该案诉讼。广
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4 年 6 月 14 日作出《民事判决书》(2024)粤 04
民终 1992 号。此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川城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如下:
1、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依法确认一审判决的第一项、第二项金额不得折抵; 2、撤销一审判决第五项,改判为保全费 5,000 元均由迪尔公司承担;
3、依法认定案涉工程变更增加部分的工程价款包括 359,300 元;
4、改判迪尔公司自川城公司提起本案诉讼之日(即 2022 年 6 月 2 日)起,按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LPR 标准,向川城
公告编号:2024-023
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的利息及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5、本案所有诉讼费用均由迪尔公司承担。
迪尔生物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如下:
1、撤销一审判决的第一、三、四、五项判决内容;
2、改判驳回川城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3、维持一审判决第二项判决内容;
4、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川城公司承担。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 规定,法院判决如下:
一、维持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