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10-24
证券代码:873831 证券简称:迪尔生物 主办券商:招商证券
珠海迪尔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珠海迪尔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23 日
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董事会席位并修订章程及相关制度的议案》,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进行修订。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公司现任独立董事张维霞女士、任培根先生、高凤龙先生对本项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规则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珠海迪尔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珠海迪尔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以下简称“股东会”)的职责权限,保证公司股东会规范运作,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平等有效地行使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珠海迪尔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依照《公司
法》《公司章程》和本规则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七)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九)修改《公司章程》;
(十)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一)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财务资助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交易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金额,涉及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全国股转公司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元的;
(三)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
元的交易;
(四)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的交易。
(五)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审议权限的交易。
本条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以及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与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另有规定或者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以外,可免于按照本条规定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第五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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