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11-11
告编号:2024-042
证券代码:873831 证券简称:迪尔生物 主办券商:招商证券
珠海迪尔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
(2024 年 11 月 8 日经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珠海迪尔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珠海迪尔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章程必备条款》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由原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作为发起人,整体变更方式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在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珠海迪尔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珠海市金湾区定湾十路 59 号
邮政编码:519040
注册资本:人民币 3,000.0001 万元
第五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七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八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和上级党组织要求,在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在公司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公司应当为党组织正常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九条 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条 公司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以及经董事会认定为“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一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通过合法经营、锐意创新,帮助人类更有效的应对感染对健康的挑战。
第十二条 经依法批准,公司的经营范围:医疗器械、生物技术的研究开发(不含转基因技术,涉限除外)及相关技术服务;医学软件的研究开发、销售及相关技术服务;III 类、II 类 6840 体外诊断试剂的生产及销售(凭许可证经营);I 类体外诊断试剂的生产及销售;II 类 6840 临床检验分析仪器的生产、销售、维修及相关服务(凭许可证经营);一类医疗器械的生产、销售、维修及相关服务;三类临床检验分析仪器的批发、零售(凭许可经营,不设店铺);体外诊断试剂(特殊管理诊断试剂除外)的批发、零售(凭许可证经营,不设店铺)。(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具体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为准。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四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的金额。
第十五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采用记名方式,于公司获准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股票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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