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9-30
证券代码:873832 证券简称:承安集团 主办券商:国联民生承销保荐
佛山市承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佛山市承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由佛山市承安铜业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在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605741709439W。
注册名称:佛山市承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沙咀村九江工业园;
经营场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临港国际产业社区南鲲南二街 10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 6,060 万元;
公司于 2023 年 2 月 10 日起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
第三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公
司事务的董事,其执行事务的范围需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五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以及董事会可能聘任的其他人员。
第八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九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是: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国际惯例,采用规范化的股份公司运作模式,以诚实信用为基础,以合法经营为原则,发挥股份制、多元化的经营优势,不断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公司全面发展,努力使全体股东的投资安全、增值,获得满意的收益,并创造良好的社会效益。
第十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
一般项目: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专用材料销售;有色金属压延加工;有色金属合金制造;有色金属合金销售;金属材料制造;金属材料销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货物进出口;再生资源回收(除生产性废旧金属);再生资源加工;再生资源销售;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 公司按照市场导向,根据自身能力以及经营发展的需要,可以调整经营范围,并在境内外设立分支机构,但应当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二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记名股票的形式。公司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公司股份的凭证。公司股票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登记存管。
第十三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6,060 万股。
第十四条 公司所有股份均为人民币普通股。必要时,经国务院授权机构的批准,可以发行其他种类的股份。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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