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5-20
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鸿星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泰北路 567 号银丰科技公园 2 号楼
邮编:250102 网址:www.dehenglaw.com 电话:(86)531-8166 3606
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鸿星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德恒 11F20240107 号
致:山东鸿星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鸿星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司友莉律师、吕晓宇律师(以下简称 “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鸿星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山东鸿星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于2024年4月2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提请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2024 年 4 月 26 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
(www.neeq.com.cn)发布《山东鸿星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公告”)。股东大会通知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召开方式、出席对象、审议事项、股权登记日、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
2024 年 5 月 17 日上午 9:00,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在山东滨州高新区高七
路 377 号公司会议室举行。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所披露的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的时间、方式和内容以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人员资格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盖中学先生主持。公司第三届董
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 2024 年 4 月 26 日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 2023 年年度股
东大会的议案》,并于当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发布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4 年 5 月 13 日。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提供的股权登记日《前 200 名全体排名证券持有人名册》,
公司共有自然人股东 5 名、法人股东 1 名和非法人组织(有限合伙企业)股东 1
名。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情况,参加本次会议并表决的股东均为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本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共 7 名,代表股份 62,80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列席人员的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个人股东本人和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有限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以及其他出席会议人员、列席会议人员均持有效身份证件参加会议,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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