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5-20
关于福建汇川物联网技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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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F, ICC International Commerce Center, CoreArea of C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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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福建汇川物联网技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福建汇川物联网技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泰和泰(福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福建汇川物联网技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福建汇川物联网技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并基于律师声明事项,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声 明
1. 本所律师依照《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2. 为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相关的文件,公司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上述文件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不存在虚假、重大遗漏或者刻意隐瞒之情形。
3.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内容以及这些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4.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董事会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文件一并公告。
5.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且不得作为证据使用。本所亦未授权任何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出说明和解释。
6.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法律意见书
正 文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6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
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4 年 4 月 26 日在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网站(www.neeq.com.cn)刊登了《福建汇川物联网技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通知公告》”) 。《通知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4 年
5 月 20 日 16 点 00 分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郑文先
生主持。本所律师列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通知公告》一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 5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合计 87,203,90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93.67%。以上股东均为
2024 年 5 月 17 日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
司登记在册的股东。
2、除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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