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0
江苏谢满林律师事务所
关于
福建汇川物联网技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清江南路 19 号 1 号楼 16 层(210003)
16/F, Building 1, 19 Qingjiang South Road, Gulou District, Nanjing,China.
TEL: (025) 86661811
二零二五年五月
江苏谢满林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汇川物联网技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福建汇川物联网技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谢满林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福建汇川物联网技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聘请,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下称“股转公司”)的相关规则,以及《福建汇川物联网技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现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结果等相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根据 2025 年 4 月 29 日召开的第四届
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召集。
2、2025 年 4 月 29 日,公司董事会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通知各股东,
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https://www.neeq.com.cn)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告了《福建汇川物联网技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通知中明确了股权登记日公司所有股东均有权参加会议,通知内容包括了会议议题、时间、地点以及参加会议须出示、提交的文件等。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5 年 5 月 20 日 16:00-16:30 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
董事长郑文先生主持会议。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转公司相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内容均与会议通知一致。
二、关于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共 5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95,924,29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93.6733%。股东持有相关持股证明,授权代表持有授权委托书。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转公司相关规则,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进行。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十一项议案进行了逐项投票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一)以95,924,296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同意股份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
(二)以95,924,296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同意股份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
(三)以95,924,296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同意股份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议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
(四)以95,924,296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同意股份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
(五)以95,924,296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2024 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发放情况及 2025 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同意股份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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