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3-01
证券代码:873838 证券简称:千叶眼镜 主办券商:国金证券
千叶眼镜连锁股份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
究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千叶眼镜连锁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1 日召开了第二
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年度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的议案》,本制度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于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实施。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千叶眼镜连锁股份公司
年度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千叶眼镜连锁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制度,落实对年
度报告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机制,提高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质量,提高自治
自律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年度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度报告信息披
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以及其他个人原因,造成
年度报告披露信息出现重大差错,并使投资者遭受可确认的重大损失、对公
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财务会计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及其他相
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
告相关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
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
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
的股东、会计机构负责人、公司各部门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
他人员在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
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二)有责必问、有责必究原则;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是指年报信息披露相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
正确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导致公司
年报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
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差错。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的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
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
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
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的年报信息披露指引、细则、通知
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本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
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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