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11-07
证券代码:873844 证券简称:阿路美格 主办券商:财通证券
江苏阿路美格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2024 年11 月5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江苏阿路美格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阿路美格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
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建立募集资金管理责任追究的内部控制制度和相应的风险控制及信息披露制度,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及募集资金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公众公司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以下简称“《定向发行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3号——募集资金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阿路美格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
公司债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的使用应本着规范、透明、注重效益的原则,处理好投资金额、投入产出、投资效益之间的关系,控制投资风险。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
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
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亦适用本制度。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做到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和规范。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储存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依法具有资质的商业银行并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
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分别设置独立的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将多次募集资金混同管理。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认购结束后,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内。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认购结束后一个月内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
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监管协议内容应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三方监管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商业银行或主办券商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三方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三方监管协议。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按照发行文件中承诺的用途使用,且按照公司有关内控制度及本制度的规定,严格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用于《定向发行规则》
禁止的用途。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除金融类企业
外,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其他债权投资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高风险投资,不得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四条 公司在验资完成且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后,可以使用
募集资金。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新增股票完成登记前不得使用募集资金:
(一)公司未在规定期限或者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最近一期定期报告;
(二)最近十二个月内,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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