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6
证券代码:873844 证券简称:阿路美格 主办券商:财通证券
江苏阿路美格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5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江苏阿路美格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障股东会会议程序和决议的有效、合法,维护全体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江苏阿路美格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出席或列席股东会的人员还可包括:非股东的董事、监事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及法规另有规定或会议主持人同意的其他人员。第六条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股东会,对公司、股东、股东授权代理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列席股东会的其他有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七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以下职权:
(1)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2)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
(3)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4)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5)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6)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7)修改公司章程;
(8)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9)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10)审议批准公司下列对外担保事项:
1)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的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5)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
6)对关联方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7)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会审议。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11)审议批准本规则第八条规定的关联交易事项及第九条规定的财务资助事项;
(12)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13)对回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14)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投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15)审议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 30%的事项;
(16)审议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30%的事项;
(17)审议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30%的事项;
(18)审议交易产生的利润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30%的事项;
(19)审议公司单笔贷款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 20%的银行贷款;
(20)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