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1-22 18:52:24 股吧网页版
鑫宇科技: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履行特殊投资条款约定回购义务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1-22


证券代码:873845 证券简称:鑫宇科技 主办券商:一创投行
河南鑫宇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履行特殊投资条款

约定回购义务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2020 年 12 月及 2022 年 2 月,焦作通财创新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
下简称“通财投资”、“甲方”)与李卫超、李向阳(以下简称“乙方”)以及其他方签署了《河南鑫宇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增资扩股协议》《河南鑫宇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增资扩股协议之补充协议书》《河南鑫宇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增资扩股协议之补充协议书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增资扩股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各方就甲方投资河南鑫宇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宇科技”)事宜达成一致,即甲方出资人民币 4,000 万元认购鑫宇科技 8,333,333 股股份。

根据增资扩股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相关约定,若鑫宇科技未能在 2024 年 12
月 31 日前完成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甲方有权要求李卫超、李向阳回购甲方持有鑫宇科技的全部股
份。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9 月 28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
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上披露的《公开转让说明书》。

根据前述协议条款,鑫宇科技未能在 2024 年 12 月 31 日前完成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各方同意按照增资扩股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相关约定执行回购。为确保回购过程顺利进行,经各方友好协商,对回购相关事项予以约定。

二、履行特殊投资条款的情况

基于上述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具体履行增资扩股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回购义务,经协商一致,通财投资(即甲方,下同)与李卫超、李向阳(即乙方,下同)签订《焦作通财创新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与李卫超、李向阳之回购协议》(以下简称“《回购协议》”),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回购义务主体

各方一致确认并同意,回购义务主体为乙方或其指定的第三方,第三方需要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对合格投资者的要求。

(二)回购标的股份

1、各方确认并同意,乙方或其指定的第三方回购甲方持有的 4,333,333 股鑫宇科技股份(以下简称“标的股份”),剩余 4,000,000 股鑫宇科技股份(以下简称“剩余股份”),由甲方继续持有。

2、根据各方沟通确认的标的股份回购安排,2025 年 6 月 30 日之前,乙方
或其指定的第三方完成 1,337,793 股股份的回购;2025 年 12 月 31 日前,乙方或
其指定的第三方完成 2,995,540 股股份的回购。

3、各方同意,标的股份的回购可分批次进行,每次的交易数量、价格、交割安排由各方在相应的股份转让协议中进一步明确约定。

(三)回购价格

标的股份的回购价格:人民币 5.98 元/股,若 2025 年 12 月 31 日前,鑫宇科
技支付标的股份的分红,在回购价格中予以扣除。

(四)其他主要条款

标的股份交割完成后,甲方与乙方就标的股份所产生的回购权利与义务自动履行完毕。

三、实际控制人与刘益民和通财投资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转让协议》的情况

根据《回购协议》约定,李卫超、李向阳及其指定的第三方在 2025 年 12 月
31 日前回购通财投资持有的鑫宇科技 4,333,333 股股份,其中李卫超指定刘益民
以每股 5.98 元回购 1,337,793 股公司股份,购买价款合计为 8,000,002.14 元,刘
益民与通财投资及李卫超、公司签署了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转让协议》,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交割程序

卖方承诺尽最大努力确保交割条件尽快得到满足,且在任何情况下不迟于本协议签署且生效后的贰拾(20)个工作日或各方以书面方式约定的其他日期。
1、交割程序:各方一致同意,本协议各方按照如下程序进行交割:

(1)当本协议项下第 3.1.1……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