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01
证券代码:873845 证券简称:鑫宇科技 主办券商:一创投行
河南鑫宇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履行特殊投资条款
约定回购义务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2020 年 12 月及 2022 年 2 月,焦作通财创新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
下简称“通财投资”、“甲方”)与李卫超、李向阳(以下简称“乙方”)以及其他
方签署了《河南鑫宇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增资扩股协议》《河南鑫宇光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增资扩股协议之补充协议书》《河南鑫宇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增资扩股
协议之补充协议书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增资扩股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各
方就甲方投资河南鑫宇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宇科技”)事宜达成
一致,即甲方出资人民币 4,000 万元认购鑫宇科技 8,333,333 股股份。
根据增资扩股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相关约定,若鑫宇科技未能在 2024 年 12
月 31 日前完成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上市,甲方有权要求李卫超、李向阳回购甲方持有鑫宇科技的全部股
份。
根据前述协议条款,鑫宇科技未能在 2024 年 12 月 31 日前完成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各方同意
按照增资扩股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相关约定执行回购。为确保回购过程顺利进行,经各方友好协商,对回购相关事项予以约定。
基于上述背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具体履行增资扩股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回购义务,经协商一致,通财投资(即甲方,下同)与李卫超、李向阳(即乙方,下同)签订《焦作通财创新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与李卫超、李向阳之回购协议》(以下简称“《回购协议》”);根据《回购协
议》约定,李卫超、李向阳及其指定的第三方在 2025 年 12 月 31 日前回购通财
投资持有的鑫宇科技 4,333,333 股股份,其中李卫超指定刘益民以每股 5.98 元回购 1,337,793 股公司股份,购买价款合计为 8,000,002.14 元,刘益民与通财投资及李卫超、公司签署了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上述协议的主要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月22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履行特殊投资条款约定回购义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9)。
二、最新进展情况
截至 2025 年 3 月 7 日,刘益民与通财投资的上述 1,337,793 股的股份交易已
完成交割,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10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披露的《关于大宗交易完成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5-020)。
根据《回购协议》约定,李卫超、李向阳及其指定的第三方需在 2025 年 12
月 31 日前回购通财投资持有的鑫宇科技 2,995,540 股股份。
2025 年 3 月 31 日,李卫超指定成都华西金智银创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以下简称“华西金智”)以每股 5.98 元回购 2,995,540 股公司股份,购买价款合计为 17,913,329.20 元,华西金智与通财投资及李卫超、公司签署了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交割程序
卖方承诺尽最大努力确保交割条件尽快得到满足,且在任何情况下不迟于本协议签署且生效后的贰拾(20)个工作日或各方以书面方式约定的其他日期。
1、交割程序:各方一致同意,本协议各方按照如下程序进行交割:
(1)当本协议项下交割条件全部满足后,各方通过全国股转系统大宗交易或者全国股转系统规则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进行。
(2)中证登公司就股份转让出具《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以下简称“交割完成日”)。
(3)买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按时将购买价款以银行转账方式在全国股转系统进行支付。
2、权利转移:标的股份在中证登公司办理股份登记后,买方依据其拥有的股份比例,享有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各方同意,公司在本次股转交割完成日前不进行任何形式的利润分配。
3、标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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