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16
证券代码:873845 证券简称:鑫宇科技 主办券商:一创投行
河南鑫宇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暨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修订原有条款 √新增条款√删除条款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实施相关过渡安排的通知》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2025修订)》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河南鑫宇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具体内容如下:
(一)修订条款对照
修订前 修订后
部分条款中的“监事会” 部分条款中的“审计委员会”
删除部分条款中的“监事会”、“监 -
事”
删除第七章 监事会的组成、职权 -
和议事规则
第九条 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第九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股东可以依据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公司、股东以及公司的董 本章程起诉公司、股东以及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可公司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股东、董事、 以依据本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经理和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 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理人员之间涉及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 之间涉及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行通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提 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提交公司交公司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 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
决。
第十六条 第三个发起人姓名/名称 第十六条 第三个发起人姓名/名
“深圳市鑫宇之光管理咨询一号合伙企 称:“鑫宇投资”
业(有限合伙)”
第二十六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 第二十六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
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 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 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 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 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 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 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
转让期限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 转让期限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
转让期限内行使质权。 转让期限内行使质权。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
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
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
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 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