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16
证券代码:873845 证券简称:鑫宇科技 主办券商:一创投行
河南鑫宇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15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本制度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河南鑫宇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明确河南鑫宇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职权范围,规范董事会内部机构及运作程序,健全董事会的议事和科学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河南鑫宇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是公司的常设性决策机构,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依法对公司进行经营管理,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会成员中包含职工董事一人,独立董事三人。
第四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董事会秘书兼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负责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筹备、文件保管、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保管董事会印章和投资者关系工作等。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和本规则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越权形成决议。
第六条 董事长应当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和本规则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二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程序
第七条 董事议事通过董事会会议形式进行。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第八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 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 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四) 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 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 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 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 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议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议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议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
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十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董事会秘书。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 事由和议题;
(三)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 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三)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二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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