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16
证券代码:873845 证券简称:鑫宇科技 主办券商:一创投行
河南鑫宇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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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15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本制度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河南鑫宇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河南鑫宇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提升内部控制能力,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河南鑫宇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财务信息和内部审计等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等。
第二章 产生与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三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
中独立董事二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主任委员)一名,由委员中会计专业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审计委员会工作。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当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审计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主持委员会会议,签发会议决议;
(二)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三)领导本委员会,确保委员会有效运作并履行职责;
(四)确保本委员会就所讨论的每项议题都有清晰明确的结论(结论包括通过、否决或补充材料再议);
(五)确定每次委员会会议的议程;
(六)确保委员会会议上所有委员均了解本委员会所讨论的事项,并保证各委员获得完整、可靠的信息;
(七)本细则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或应当具有独立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具备《公司章程》所规定的独立性,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董事会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指导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对公司的内控制度进行检查和评估,并发表专项意见;
(六)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七)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八)检查公司遵守法律、法规的情况;
(九)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充分尊重审计委员会关于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在无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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