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2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
河南鑫宇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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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河南鑫宇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河南鑫宇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河南鑫宇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河南鑫宇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会涉及的相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和召开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6 年 3 月 31 日,公司召开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会,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发出《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召开方式、召开日期和时间、出席对象、
股权登记日、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会议通知公告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满 20 日。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4 月 22 日上午
10 时于河南省焦作市修武县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路中段北侧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或由股东代理人代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 30 名,均为截至2026年4月16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127,848,02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96.83%。
经查验,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二)出席、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核查,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及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指派的见证律师。
经查验,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合法资格。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席、列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一致;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会议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对列入会议通知的议案依法进行了审议和表决。经统计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 2025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股数 127,848,029 股,占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审议通过《关于 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股数 127,848,029 股,占本次股东会出席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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