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2
公告编号:2026-033
证券代码:873845 证券简称:鑫宇科技 主办券商:一创投行
河南鑫宇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
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为建立和健全公司上市后的股东回报机制,增强利润分配政策的透明性和可操作性,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积极回报股东,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要求,公司制订了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公司根据总体发展战略、未来经营发展规划及可预见的重大资本性支出情况,结合本次发行融资及银行贷款等债权融资环境及成本的分析,在综合考虑了公司现金流状况、目前及未来盈利情况、日常经营所需资金及公司所处的发展阶段带来的投资需求等因素后,制订出《河南鑫宇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具体如下: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同时兼顾公司长期发展和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1、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公告编号:2026-033
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在利润分配方案中对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因素进行真实合理地分析。
2、利润分配的期限间隔
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原则上公司每年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同时,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
3、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1)公司现金分红条件
公司在同时满足如下具体条件时应当实施现金分红:
①公司该年度实现盈利且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税后利润)为正,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②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公司未来十二个月无重大资金支出
(2)公司现金分红比例
公司在确定现金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充分考虑未来经营活动和投资活动的影响以及公司现金存量情况,并充分关注社会资金成本、银行信贷和债权融资环境,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现金分红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5%,且任意三个连续会计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但其中净利润为负的会计年度不纳入计算。具体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拟定,提交股东会审议决定。
(3)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①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
②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20%;
③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
公告编号:2026-033
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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