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2
证券代码:873845 证券简称:鑫宇科技 主办券商:一创投行
河南鑫宇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
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计划的预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为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明确河南鑫宇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鑫宇科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制定了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具体如下:
一、稳定股价预案的启动与停止条件
(一)稳定股价预案的启动条件
1、自公司向不特定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收盘价(如因派发现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公司将启动本预案以稳定公司股价。
2、公司向不特定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自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第 2个月至 36 个月内,若非因不可抗力、第三方恶意炒作之因素所致,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将启动本预案以稳定公司股价。
(二)稳定股价预案的中止条件
1、因上述启动条件 1 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公司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3个交易日高于本次发行价格;
2、因上述启动条件 2 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公司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5 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3、继续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将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
4、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5、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稳定股价具体措施中止后,如再次触发启动条件,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直到达到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终止条件。
(三)稳定股价预案的终止条件
公司达到下列条件任何一项的,则停止实施股价稳定预案:
1、自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 个月内,公司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5 个交易日高于本次发行价格;
2、自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第 2 个月至 36 个月内,在稳
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5 个交易日高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3、继续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将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
4、各相关主体在连续 12 个月内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的金额已达到承诺上限;
5、继续回购或增持股票将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6、继续回购或增持股票将不符合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
上述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完毕或停止实施后,如再次发生上述启动条件,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预案的实施主体
稳定股价预案的实施主体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含独
立董事,下同)及高级管理人员。本预案中应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既包括在公司上市时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包括公司上
市后 36 个月内新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公司股票价格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将根据市场情况及公司的实际情况,按如下优先顺序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股价稳定措施,直至触发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消除:
1、公司回购股票;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选用前述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时应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股权分布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且不致使回购或增持方需要依法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一)公司回购股票
1、当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应在 10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公司回购股票的方案,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回购股票的议案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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