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2
证券代码:873845 证券简称:鑫宇科技 主办券商:一创投行
河南鑫宇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2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制定和修订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 所上市后适用的公司治理制度(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河南鑫宇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河南鑫宇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
息内部报告工作,明确公司内部各部门和各下属公司(指公司的分公司及公司 直接或间接控股比例超过 50%的子公司或对其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下 同)的信息收集和管理办法,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 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事项信息、交易信息、关联交易信息、重大经营管理信息及其他重大事项信息等。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及公司,应及时将知悉的重大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及下属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下属公司的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所任公司职务、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环节等可以获取公司重大信息的人员。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管理部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的负责人和联络人为信息报告人(以下简称为“报告人”)。报告人负有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的义务。
第五条 报告人应在本制度规定的第一时间内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并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报告人对所报告信息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第六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公司未公开披露信息的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
务。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对报告义务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八条 公司下属各部门、下属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报告人应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予以报告:
(一)议事事项:
公司及下属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及总经理办公会作出重大决议。
(二)重大交易事项:
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的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 对外投资(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
3. 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4.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5.提供担保;
6.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7.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8.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9.债权、债务重组;
10.提供财务资助;
11.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12.证券监管部门、北京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上述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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